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0-12-10浏览次数:2118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落实系工作党政共同负责制,根据《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贯彻实行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决策机构。凡属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的重要措施、决议、决定,凡属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决范围包括:

  (一)分院发展计划、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分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技和科技服务、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师生教育管理和考核奖惩、外出考察进修、攻读学位、招生、就业毕业工作等。

  (三)分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四条 分院党政负责人出席党政联席会议。党政“一把手”共同商定议题,并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一般不临时通知。因故不能与会者,必须事先向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会议区别不同事项由分院总支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决议应当记录在案。

  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政应共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讨论重要事项存在意见分歧时,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请示学院党委、行政。

  第六条 凡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必须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分院领导未能按照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 坚持组织原则,严肃会议纪律。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或拒绝贯彻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改,须出席人员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重新讨论决定。泄露不应公开的会议情况及会议决定的与会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