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与科技工作量化计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调动教职工的科研与科技(以下简称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水平,实现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促管理,推动学院对外科技服务工作更好地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
一、各分院(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人员和辅导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科研岗教师。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此享受工资(津贴)待遇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辅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四、以上人员中包含以各种形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及外派挂职、进修的同志。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一、不同职称人员科研工作量的基础分值见表1。
表1 不同职称人员科研工作量基础分值
档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职称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分值 | 290 | 265 | 240 | 215 | 190 | 170 | 150 | 130 | 115 | 100 |
二、考虑到考核对象所处具体工作岗位的不同,对不同岗位人员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见表2。
表2 不同岗位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岗位类别 | 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标准 |
各分院(部)专任教师 | 基础分值的100% |
专职科研岗位教师 | 基础分值的300% |
各分院(部)党政副职负责人 | 基础分值的80% |
各分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和教辅部门的 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辅导员;列为考核对象但离退休年 龄不足两年(含两年)的人员。 |
基础分值的50% |
三、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标准将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一、课题或项目申报类:教职工经学院初审同意后申报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各类纵向课题或项目。有关级别的界定见附件1。
二、课题或项目立项类:教职工申报后获批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各类纵向课题或项目。
三、对外科技服务类:教职工以学院或学院科技开发研究所、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如学院的省、市工程技术中心、专业技术研究室等)对外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社会)服务、与外单位联合开展的横向合作研究课题或项目,以及教职工参与外单位课题或项目研究,或教职工自主研制、开发的产品(包括软件产品)对校外单位的成果转让等,按学院实际获得的科技服务经费计分。
科技服务经费=到账经费-硬件切割经费(即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经费)
四、成果鉴定(结题)类:指依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由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教职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的相应书面结论。
五、成果获奖类:指教职工的科研成果获得由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奖项,以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有关级别的界定见附件2
六、授权专利类:指由国家专利局授权的教职工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国家版权局授权的教职工软件著作权,以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为准。
七、出版著作和教材类:指由正式出版机构出版、具有ISBN书号的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著作和供高职高专及以上学生使用的教材。
八、发表论文类:指在具有合法的CN和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品),或正式出版、具有ISBN书号的论文集,或相关机构收录、摘录的论文(作品)。
九、艺术成果类:特指艺术学院、建工学院相关专业教师在美术、音乐类等方面创作的作品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和具体计分办法
一、满足计分范围要求的各类科研工作量的计分标准见表3。
表3 各类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科研内容 | 类 别 | 标准分值K |
课题或项目申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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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或项目立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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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科技服务类
| 对外技术(社会)服务、横向合作研究课题或项目、参与外单位课题或项目研究、对外成果转让 | 100 |
成果鉴定(结题)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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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获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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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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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和教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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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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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成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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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计分办法
(一)课题或项目申报类
1.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院教职工为第一主持人并经学院初审同意后
申报的课题或项目,按标准分值1K计分。
2. 学院为完成(合作)单位但非第一完成单位、且本院教职工为第一主持
人申报的课题或项目,按标准分值0.8K计分。
3.不满足以上2条的规定,但学院为完成(合作)单位、且本院教职工为课题或项目的第二或第三完成人,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或项目,分别按标准分值的0.3K(第二完成人)或0.2K(第三完成人)计分。
4.本院教职工以其他形式参与课题或项目申报的不计分。
(二)课题或项目立项类
1.满足课题或项目申报类第1条的规定,申报获批立项后,按学院实际到帐的立项单位资助经费额计分,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课题或项目按对应的等级以每千元0.1K计分,自然科学类课题或项目按对应的等级以每贰仟元0.1K计分。
课题或项目若系校内多人合作研究的,原则上由第一主持人按实际贡献、以书面形式分配各人的得分,也可参照表4分配个人得分;若多人合作中有校外人员的,则按表4分配各人的得分。
2.满足课题或项目申报类第2条的规定,立项后,按学院实际到帐的经费计分,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课题或项目按每贰仟元0.1K计分,自然科学类课题或项目按每肆仟元0.1K计分。课题或项目若系多人(含校外人员)合作研究的,则仍按上述办法分配各人的得分。
3.满足课题或项目申报类第3条的规定,立项后,按对外科技服务类的办法计分。
表4 多人合作研究的课题或项目得分分配表
总人数系数 | 第一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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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65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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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55 | 0.3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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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5 | 0.25 | 0.15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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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5 | 0.25 | 0.15 | 0.05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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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5 | 0.25 | 0.1 | 0.05 | 0.05 | 0.05 |
4.列入以上计分的课题或项目,应按立项单位要求或本人承诺,如期结题或结项。未经立项单位批准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因故撤销的课题或项目,不得计分,已计分的,则从下一年度起扣回,直至全部追扣完毕。
5.未获得立项单位资助的课题或项目,按对应的等级以0.1K计算得分。除因财政隶属关系,上级规定由学院给予立项资助经费外,学院给予的课题或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不纳入计分。
(三)对外科技服务类
1.符合对外科技服务类计分范围的各类服务项目,按学院实际获得的科技服
务经费以每叁仟元0.1K计分。
2.教职工个人对外开展的服务项目,按上述办法计分;若以团队形式开展的服务,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以书面形式分配各人得分,也可参照表4分配相关人员的得分。
(四)成果鉴定(结题)类
1.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院教职工为第一主持人的独立成果得相应的标准分1K;如系校内多人合作的,由课题或项目的第一主持人按实际贡献、以书面形式或按表4分配各人的得分;若多人合作中有校外人员的,则按表4分配各人的得分。
2.学院为完成(合作)单位但非第一完成单位、且本院教职工为课题或项目的第一主持人的独立成果,按对应等级的0.8K计分;若系多人(含校外人员)合作的,则以对应等级的0.8K,按上述办法分配得分。
3.不满足以上2条要求、教职工参与研究的成果鉴定后,按对应等级的0.6K计分,并根据成果鉴定证书的排名,按表4分配得分。
(五)成果获奖类
1.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院教职工为第一主持人的独立成果得相应的标准分1K;若系校内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主持人按实际贡献、以书面形式或按表4分配各人的得分;若多人合作中有校外人员的,则按表4分配各人的得分。
2.学院为完成(合作)单位但非第一完成单位、且本院教职工为课题或项目第一主持人的,按对应等级的0.8K计分;若系多人(含校外人员)合作的,按对应等级的0.8K计分,按上述办法分配得分。
3. 不满足以上2条要求教职工参与研究的成果获奖后,按对应等级的0.6K计分,并根据获奖证书(或文件)的排名,按表4分配得分。
4.同一成果在同一年度获多次奖励,则按本年度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分值,若以后获得更高等级的奖励,则按补差计算分值。多人合作或列入计分的,仍按上述办法计算补差分值。
(六)授权专利类
教职工职务发明的获授权专利按对应的等级计分;非职务发明的获授权专利按对应等级的0.4K计分;获授权单位或人员不止一个的,取平均值计算个人得分。
(七)出版著作和教材类
1.个人出版有ISBN书号的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著作的,按哲学社会科学类著作每万字、自然科学类每0.5万字0.1K计分。
2.多人合作出版上述著作,以个人出版著作计算出分值后,按署名者排列顺序,分别以0.65:0.35(2人合著)或0.55:0.30:0.15(3人合著)分配得分;若合作者均为校内人员的,也可由第一署名者分配各人的得分。
3.个人独立编写出版有ISBN书号的教材,按哲学社会科学类著作每万字、自然科学类每0.5万字0.1K计算其得分A;个人独立承担教材主审任务的,按0.05A计算其得分。
4.多人合作编写出版教材,以个人出版教材计算出分值A后:主编的得分为0.1A,主编不止一人时(仅限2人)的,按0.65:0.35分配0.1A为第一、第二主编的得分;剩余的0.9A,按参与编写者撰写的字数计算其个人得分。主审教材不止一人(仅限2人)的,按0.6:0.4分配0.05A为第一、第二主审的得分。
5.国家级规划教材系教育部所确认。
(八)发表论文类
1.独著作者得标准分1K;多人合作发表的论文,以作者排序,分别以0.65:0.35(2人合作)或0.55:0.3:0.15(3人合作)分配得分;若合作者均为校内人员的,也可由第一作者分配各人的得分。
2. 核心期刊以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所认定的为准。
(九)艺术成果类
1.作品获奖以举办方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准。
2.参加不同层次的艺术类作品展演或举办的个人(含多人)艺术作品展,以主(举)办单位的证明为准,相关单位收藏的作品以该单位颁发的收藏证书为准。
3.国家级艺术类作品展演指以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名义举办的活动,省级、市级以此类推。展演作品包括书画、摄影、音乐、曲艺、舞蹈等。
4. 国家级个人(含多人)艺术作品展指以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美术馆、博物馆等名义举办的冠以个人名字的展览,省级、市级以此类推。展览作品包括书画、摄影等。
5.个人在有CN、ISSN刊号的正式期刊上发表的作品,按版面计分,超过或不足一个版面的,按实际版面计分;多人合作创作的,按个人发表作品计算出分值后,以作者排序,分别以0.65:0.35(2人合作)或0.55:0.3:0.15(3人合作)分配得分;若合作者均为校内人员的,也可由第一作者分配各人得分。
6. 个人出版并具有ISBN书号的音乐或美术类作品集,按标准分值1K计分;多人合作出版的,则按作品所占比例分配合作者的得分,且总分值不得超过标准分值1K。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
每学年结束前,由各院(部)或部门、科研处对列为考核对象的人员进行
考核。考核采取“个人申报”(须提供得分依据,如论文、获奖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部)或部门审核”(对个人提供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的申报得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上由审核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科研处复核”(对院(部)、部门提供的个人申报得分及相关复印件复核)的办法。
得分统计口径均从上年度9月1日始至当年的8月31日止。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得分作为个人享受职务岗位津贴、职称申报、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凡超过核定科研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1分8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将超出部分按1分折算0.4课时的标准冲抵个人的教学工作量,但折算总量不得超过教学工作量的1/4;
(3)移至且仅限于下一学年使用。
超出分值只能选择以上3种方法之一,不可交叉使用。
完不成核定科研工作量的,按1分8元的标准扣本人职务岗位津贴。
未纳入考核对象的人员产生的科研工作量按超科研工作量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包括教研在内,但教研成果(含论文发表、成果鉴定、获奖等)已按学院相关规定享受工作量补贴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纳入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和教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泰职院2009 23号)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3.12.
附件1:有关项目(课题)等级的界定
国家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两个及以上国家部(委)联合下达的各类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教育部名义下达的高等教育研究类及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类课题(项目)。
省(部)级项目
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级政府项目(课题)、省科技厅项目、各国家部(委)项目、两个及以上省厅(委)联合下达的各类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教育部所辖司或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的高等教育研究类及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类课题(项目)。
市(厅)级项目
市级政府项目(课题)、市科技局项目、各省厅(委)项目、国家部(委)所辖司下达的项目、两个及以上市局(委)联合下达的各类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以教育厅所辖处或市教育局名义下达的高等教育研究类及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类课题(项目)。
关于学会项目
国家、省、市(厅)相关部门隶属的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课题),降低一个级别确定其等级。例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达的高等 教育研究类及高等教育教改类项目(课题),则按省(部)级项目计算其等级。
5.若遇有除以上四类而无法确定等级的项目(课题),则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附件2:关于获奖成果的等级界定
国家级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指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评选的有关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奖项。
市(厅)级奖励:指省教育厅评选的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和市(厅)级政府或部门评选的有关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奖项。
国家、省、市(厅)相关部门隶属的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评选表彰的奖项,降低一个级别确定其等级。例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表彰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则按省(部)级奖项计分。
若遇有除以上四类而无法确定等级的奖项,则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